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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断案当“得情”

2016-08-15
     李勇 陈毅清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探寻案情只有注重真、全、理三者的有机统一,才能真正还原现实生活中活生生的事实,使案件审理更加切合实际、切合生活、切合常识,以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论语·子张》记载:“孟氏使阳虎为士师,问于曾子。曾子曰:上失其道,民散久矣。如得其情,则哀矜勿喜。”渐渐地,“得情”逐渐成为中国传统司法的一种 基本理念,随后还出现了“狱贵得情”“狱贵初情”等与之相关的著名典故。 所谓“得情”,是指断案者探明案件事实的真相和具体细节,对案件事实作一个全景式的发现、反映和运用,进而使审理结果合乎公正。从现实情况看,司法过程主 要分为查明事实和依法裁判两个诉讼阶段,前一阶段只是查清构成法律关系的要件实事,而要件实事并不能体现整个案件的全貌,它仅仅是案件全部事实的部分裁 剪,由此,容易造成法官在事实认定中的孤立悬兀,有时甚至会背离生活常识,司法公正也就得不到保障。 无论是刑事、民事还是行政案件,法官断案过程中应当尽量做到“得情”,尽可能查明案件的背景事实、程序事实、虚假事实和隐性事实,使案情全景回放,切不可 单纯地查明要件实事,或者机械地依法裁判,要确保案件接近客观真实,实现实体和程序的双重公正。 首先,要探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大小之狱,虽不能察,必以情。”此外,古人还以“五听”验虚实,“观其出言,不直则烦;观其颜色,不直则赧然;观其气息, 不直则喘;观其听聆;不直则惑;观其眸子,不直则眊然。”法官应当认真分析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对当事人提交的每一份证据进行仔细审查,形成完整的思维逻 辑。尤其要对时间上较为久远的事实进行核实,通过到现场进行勘查、走访等方式,甄别案件是否存在虚假因素,及时发现当事人可能存在的虚构案件事实、捏造虚 假证据的现象,过滤滥用诉权的行为。 其次,要完整全面地了解案情。法官折狱断案,应当讲究“唯尽吾情以听之”。庭审过程中,要让双方当事人站在各自的立场全面、详细地阐述自己的观点和意见, 公正不偏地听取双方内心的真实想法。对一些不起眼的案情细节,更应当以整体性思维把它放到整个案件当中去思考和分析。发现可疑的隐性事实时,应及时引导双 方当事人尽可能地再现事实细节;当事人刻意隐瞒时,要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在必要时主动查清事实,全面理顺程序性和实体性案情。 最后,要以常情常理反观案情。刑事案件中,法官应当注重对行为人心理动机的剖析,以人之常情判断事实,以“合理”及“人情”查知当事人的行为动机,筛选出 案情的不合常理之处;民事案件中,法官应当时刻遵循双方当事人工作、生活的日常习惯,善于用生活的常情常理推知当事人的内心想法,与案情逐一比对,打通关 键连接点;行政案件中,法官应当以一个普通公民的基础性情感去窥测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合法但不合理的,应当及时推动双方达成和解,以常情常理 促成双方化解矛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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