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长明律师网 联 系 人:何长明 电 话:0571-88834031 手 机:13357133689 博 客: http://blog.sina.com.cn/hezhangming 网 址:www.hcmlawyer.cn 咨询热线:18258270999 地 址:杭州市拱墅区绿地中央广场5号楼八层 |
新《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新在哪儿?2016-08-15
![]()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规范建筑市场秩 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 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该规定已经第20 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施工活动的企业。而不再包括从事装修工程新建、扩建、改建等施工活动的企业。
规定明确将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资质等级。而施工劳务资质不分类别与等级。
规定简化了资质许可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资质许可,只需向社会公布,无需再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规定还明确了企业资质延续申请的手续。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应当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提出延续申请。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做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做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规定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2007年6月26日建设部颁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同时废止。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