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范围
联系我们
何长明律师网
联 系 人:何长明
电    话:0571-88834031
手    机:13357133689
博    客:
http://blog.sina.com.cn/hezhangming

网    址:www.hcmlawyer.cn
咨询热线:18258270999
地    址:杭州市拱墅区绿地中央广场5号楼八层



友情链接:

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文集

民诉法重点实务问题解析(三)

2016-08-15
     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新民诉法司法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当前所取得的最新司法成果文件,其具有明显的体系性、科学性、严谨性和 实务性等优势。 三、管辖制度与诉权保护 (一)援引合同法完善管辖制度 《解释》利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关于“合同条款的补正制度”来完善民诉法管辖制度,这是一个新的创设。事实上,合同纠纷中对管辖权争议的主要问题涉及到“合 同履行地”的确定规则。《解释》直接借鉴了合同法制度来确定管辖规则,即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 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同时规定了两种特殊的合同履行地确定规则:一是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二是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 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从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价值观来确定电子商务合同履行地与管辖规则 《解释》规定,消费者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以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 其核心价值观是便利消费者维权。 有一项规则易于引发争议,即《解释》同时规定对于电子商务合同如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这为电子商务供应商利用技术优势而强制设定消费者只能选择在 供应商所在地解决纠纷提供了可能。因为如果消费者不作此种选择的话,则电子商务合同在技术上无法“成交”,导致消费者被迫接受不利管辖条款。 对此,应当援引合同法关于格式条款的制度,严格审查电子供应商以格式条款确定的管辖地是否履行了明确的提示和说明义务,是否在管辖条款方面为消费者设定了 “强制缔约”等因素,从而确定其管辖约定的效力。 (三)从有利于保护被侵权人的价值观来确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地与管辖规则 《解释》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等均有管辖权。该项制度的核心在 于,受害人可以根据多项便利原则获得广泛的管辖选择权,等同于在原告住所地获得了“专属”管辖权。 (四)将房屋租赁合同“物权化”并纳入专属管辖范畴 《解释》规定,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并具体指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长期以来,司法实践中受到所谓的“理论通说”的误导,一直将房屋租赁合同按照“债权”性质而不是物权合同纠纷来界别和审查。随着物权法制度的确立,司法实 践对物权的权能进行“分类保护”的价值越来越重视。物权含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租赁权实际上至少包括占有和使用两项权能,如果出租人赋予承租 人以转租权,则承租人还将享有收益权。 因此,根据物权权能可予分项保护的原理,将房屋租赁纠纷纳入不动产专属管辖范畴是完全正确的,此举将大力修正理论界长期以来的以债权法律关系界别房屋租赁 合同性质的误导性消极后果,具有极大的前瞻性和务实性。
上一页 为聊城中院说句公道话:“病发在法院,病根在公安,病重在检察,病药在律师!”
下一页一纸转让书 四场离殇讼

版权所有:何长明(何长明律师网)   
联系电话:0571-88834031 联系人:何长明 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绿地中央广场5号楼八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