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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的关口

2016-08-15
本刊记者/胡庆波 何照新

  2015年,是我国死刑复核权收回的第8个年头。

  8年前的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收回了下放20余年的死刑复核权。在“慎用死刑,少杀慎杀”成为社会共识的背景下,死刑复核权回归这8年里,死刑复核工作是否一帆风顺?“枪口之下”,有多少人成为留住生命的幸运儿?

  死刑复核程序被称为“生命权的最后一道防线”。在这道防线面前,作为掌握生死大权的死刑复核法官和作为死神之门“守门员”的死刑复核律师是怎么想的,又是怎么做的?

   中国第一家以死刑复核为核心业务的律师事务所主任孙中伟在亲历了8年死刑复核权回归后的历程后,眼见80%以上的死刑案件复核过程没有律师参与其中。而 作为一名以“死刑复核”为业务的律师,他最为深刻的感受是:“一个死刑辩护律师必须内心不是以赚钱为唯一目的,否则将很难坚持到最后。”

  令人欣慰的是,在回归后的8年里,死刑复核这项制度在严守“生命最后一道防线”使命的同时,推动了相关制度进步。

  至于我国死刑复核制度的未来,律师孙中伟的观点与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赵秉志教授的观点不谋而合,那就是让死刑复核程序成为一道审判程序,即诉讼化——死刑复核案件公开开庭。

1 律师孙中伟:死囚生命的守门员

个子不高,声音不大,甚至连普通话都说得不标准。就是这样一个看似普通的人,却几乎每天都在和死囚打交道,守护着死囚生命的最后一道防线,在死刑辩护圈内大名鼎鼎。他就是素有“死刑辩护第一人”、“死刑复核律师第一人”之称的孙中伟。

  2007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收回死刑复核权后,孙中伟是最早一批在最高人民法院承办死刑复核业务的律师。2009年8月1日,他创办了中国第一家以死刑复核为核心业务的律师事务所。

  死刑复核权收回的这8年来,孙中伟成为在最高人民法院承办死刑复核案件的数量和成功不核准数量最多的律师之一。

  “北漂”元年创造奇迹

  孙中伟的童年是在贵州农村度过的。他的父亲是从云南搬到贵州的生意人。虽然家里的经济条件不错,但是,周围的人很排挤外地人,有人甚至嫉妒他们过得好。在受人歧视的不公平环境中长大,孙中伟内心充满了对公平正义的渴望。

  上高中时,孙中伟爱上了法律专业。高考时,他固执地将所有志愿都填上了法律专业,并且幸运地收到了南方一所政法院校的录取通知书。在法学院的那些日子里,他几乎读完了学校图书馆里关于律师的所有期刊、报纸和图书。

  在那个毕业后国家还统一安排工作的时代,孙中伟被分配到了公安机关工作。这段工作经历留给他印象最深的事情就是刑讯逼供。当年,虽然身在警营,但他对刑讯逼供非常抵触,梦想能成为一名律师。

  1999年,孙中伟以当地第一名的成绩通过了律师资格考试。2000年,在拿到律师资格证书的第二天,他即进入贵阳市最好的一家律师事务所,开始了律师生涯,实现了从警察到律师的转身。

   进入自己梦寐以求的律师行业后,虽然没有任何底薪,但孙中伟每天都很开心,充满激情地投入工作。正式拿到执业证后,他独立承接、独立承办的第一起案件是 多位农民与某县政府的征地纠纷案,与其在法庭上对抗的律师是当地县司法局副局长兼某律所主任。孙中伟超常发挥,庭上表现非常好。旁听的百名群众多次鼓掌, 法庭却反复制止。最终,此案获胜。“当时做律师很有幸福感!”孙中伟回忆往事时说。

  当孙中伟执业年满三周年、符合当时外地律师进京执业的条件时,他毅然放弃了在贵阳市经过不断打拼刚建立起来的事业基础,放弃了年收入6位数的安逸生活,选择了从零开始的艰辛的“北漂”律师生活。

   面对律师新人没有案源的问题,孙中伟主动承包了全所律师不愿做的所有法律援助案件。正是这些没有钱的法律援助案件,让他创造了律师执业生涯的第一个奇 迹:执业第一年即成功地让三起死刑案件二审改判,帮助三名死囚“起死回生”,也展现了他将来成为一名优秀律师的潜力与天分。

  死刑辩护第一人

  在独立承办死刑法律援助案件过程中,孙中伟感受到死囚当事人及其家属对自己的满腔期待。特别是最后死刑成功改判后,那种自我成就感以及被告人家属对自己发自内心的感激所带来的幸福感深深地激励了他。

   2005年,当得知死刑复核权即将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这一信息后,孙中伟坚定而清晰地决定将死刑复核定位为自己的专业方向。他预判死刑复核必将会成为律师 的新兴业务,同时开始系统化地研究死刑问题,几乎读遍了能找到的所有关于死刑问题的著作及论文。当时,死刑复核问题成为理论界学术研究的热点,北京的各种 死刑复核研讨会比较多。他争取了所有能争取到的机会,参加了各类死刑复核的学术会议。

   “一个人成功的原因,努力是一方面,机遇也很重要。”孙中伟告诉《法律与生活》记者。2007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收回死刑复核权后,他趁着死 刑复核改革成为媒体学界的社会热点之际,创办了全国第一个死刑辩护专业网站——北京死刑辩护律师网。后来,他又创办了全国第一家专业从事死刑辩护的律师事 务所,他也因此成为最早一批专业从事死刑复核的律师,并作为特邀演讲嘉宾出席了世界反对死刑大会。因此,他被媒体称为“死刑辩护第一人”、“死刑复核第一 人”。

  如今,死刑复核权收回最高人民法院已经整整8年了。作为一名身处死刑复核第一线的律师,孙中伟深有感触地将这8年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死刑复核权刚刚收回的第1~2年,特别是第一年,最高人民法院对死刑适用坚持了最严格的标准,对在证据上存在瑕疵以及有酌定理由可以不适用 死刑的案件,很多案件最后都没有核准。这个阶段可以称为死刑复核律师的“春天”或者“黄金期”,死刑改判的成功率比较高。从立法政策方面,这个阶段也出台 了不少保护死刑辩护律师合法权益的司法解释。如孙中伟承办的第一起毒品死刑复核案件,虽然被告人涉及的毒品数量已经远远超过死刑数量标准,但孙中伟提出, 被告人作为少数民族地区的农村妇女,是为生活所迫而受雇运输毒品的,仅仅是为了孩子的生活费而已,应不适用死刑。最后,此案得以死刑改判。

   第二个阶段是死刑复核权收回的第3~7年,是死刑复核律师比较艰难的阶段,可以称为“寒冬期”。这个阶段,死刑是否核准重视“社会效果”超过“法律效 果”,是否核准死刑会考虑人民群众的感受。比较典型的案件是云南李昌奎案。1982年出生的李昌奎在2009年5月16日将同村的19岁少女王家飞及其3 岁的弟弟王家红残忍杀害,在被一审法院判处死刑的李昌奎被云南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死缓,这一结果引起媒体和网民的不满。在巨大的舆论压力下,云南高级人 民法院被迫启动再审程序,将李昌奎又判处了死刑。最后,李昌奎很快被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并执行死刑;另外,这一阶段的案件还有一个特征是,在导致被害人死亡 的案件中,只要没有取得被害方的谅解,即使有自首或重大立功等法定从轻情节,最后都被核准了死刑,诸如著名的“药家鑫案”。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的大学生 药家鑫很快就被核准执行死刑,并在当年全国高考之日被执行了死刑。这一艰难期导致不少律师失望地离开了死刑复核这个业务领域,不少死刑被告人及其家属也不 再相信和聘请律师参与死刑复核。

   第三个阶段是死刑复核权收回的第7~8年,特别是十八大之后,更强调保障辩护人和死刑被告人的权利。特别是以2015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生效的 《关于办理死刑复核案件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办法》为代表,这一规定明确保障了死刑复核律师查询案件、查阅案卷、会见被告人、约见死刑复核法官、送达裁判文 书给辩护人等多个方面律师的权利。“这些程序的保障为死刑复核律师的业务带来了第二个春天和业务扩展的井喷时机。”为此,孙中伟信心满满。

   “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后,与之前最大的区别在于,最高人民法院更加公正,对律师的专业水平要求更高。”孙中伟对此深有体会。因此,他打算继续努 力成为一名专家型、学者型的“技术派”律师,研究、总结、写作出版死刑辩护律师实务著作,以帮助更多的死囚得到成功改判。

  自2008年以来,孙中伟就不再为案源发愁了,很多人都是拿着报纸千里迢迢地找到他。同时,由于孙中伟有丰富的实务经验,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举办的很多刑法学术会议都会邀请他作为律师代表参加,他也借此结识了很多刑法学界的顶级人物。

  那些自豪与遗憾

  经过15年的律师职业历练,从最初代理死刑复核案件时的“摸着石头过河”,到现在看完一审、二审的卷宗就能大概判断出最高人民法院予以不核准的概率,孙中伟认真地扮演着“死刑复核律师”这一角色。

   “死刑复核是为生命辩护,死刑复核辩护律师最开心的事是作为生命的守门员,看到通过自己的努力,将死刑改判,挽救了当事人的生命。这种成就感比律师费本 身带来的幸福感要大很多。”提起曾经代理过的死刑复核案件,孙中伟如数家珍。在孙中伟的心目中,“有价值”的案例分成两类:第一类是法律本来规定得不是太 清楚,但是通过他的死刑复核辩护,成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指导性案例,明确规定这类案子今后不宜适用死刑,间接促进了立法;第二类是死刑被告人罪行确实很 严重,在很多人看来是一定要判处死刑的,但是,经过律师介入以后发现了其中的证据瑕疵,案子得以成功不核准死刑,实现了个案的公正。

   当然,关于死刑复核,孙中伟也有很多遗憾的地方。首先,在死刑复核程序中,一直没有给律师一个合法的身份。孙中伟指出,和一审、二审案件不同,死刑复核 案件最终的判决书上并没有律师的名字,也无法看到律师的辩护意见。“应当给死刑复核律师一个名分。”孙中伟呼吁道。其次,孙中伟认为死刑复核案件应该开庭 审理,也就是将死刑复核进行诉讼化改造。最后,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在死刑复核时,没有规定法律援助制度,缺少了律师的参与。“这是死刑复核制度中一个致命 的弱点。”孙中伟指出。不可否认,律师的积极参与也是防范冤假错案的一种有效手段。然而,目前死刑复核案件中,80%以上的死刑被告人由于经济等原因并没 有选择聘请律师为其做最后的辩护。

   生命权是人世间最为宝贵的,这决定了为死刑犯辩护的死刑辩护律师们承载着律师这个行业中最为重大的行业责任与社会责任。即使在人才广博的首都,开展刑事 辩护的律师也并不多,全国从事死刑辩护的知名律师更为稀缺。“做死刑辩护需要一点儿信仰,死刑辩护律师必须内心不是以赚钱为唯一目的,否则将很难坚持到最 后。”孙中伟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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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中伟眼中的死囚

   社会上大多数人对死刑犯都有误解。其实,死囚也是有血有肉的人,他们中十恶不赦的坏人最多占20%。死刑犯杀人各有原因,如被害方对其反复刁难,最终在 某种偶然的情境下引发了报复行为的发生。另外,大部分死刑犯对家人很有责任感。虽然他们很想找律师辩护,但宁愿选择死,也不想因为聘请律师加重家里的经济 负担。

  一旦死刑犯家属找到了律师,他们基本上对律师都很信任,寄予很高的期望和寄托;而且,有些案子之所以最终辩护成功,不仅是律师辩护的功劳,而且是被告人家属的坚持和律师共同努力的结果。

记者手记

孙中伟印象

   第一次和孙中伟律师见面是在他的律师事务所——一个在北京王府井大街闹中取静的写字楼内。这次采访最大的感受就是孙律师的思维太敏捷和严谨了,对于我的 每一个问题,他总是不断地反问,直到他把我提问的细节和想表达的目的全部搞清楚后才作出审慎而丰富的回答。其实,在这次采访前,记者曾先后几次电话中约请 孙中伟写过有关刑法与刑事诉讼法题材的稿件。他的稿子,总是能在约定日期前到达,而且字里行间渗透着作者的认真精神和专业素养。这样认真、勤勉的人,想不 成功都难!

  2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程序

  死刑复核权于2007年收回最高人民法院以后,中国死刑案件的最终决定程序完全改变。业内人士普遍估计,现在每年的死刑人数已经大幅削减。

  一位接近法院系统的学者表示,就他和最高人民法院及地方高级法院一些相关人士的接触了解,“和2007年以前相比,全国(每年)的(死刑)数字减少可能超过1/3,有些地方(减少了)将近一半”。

  不挂牌的“死刑复核大楼”

  北京市东城区明城墙遗址公园墩台往南400米的北花市大街9号,有一座十多层高的建筑,这是最高人民法院的第二办公区,俗称“死刑复核大楼”。大楼门口有武警站岗,不挂牌,进院须安检。

  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后,其刑事审判庭由两个增为五个,全部移到了这里。法官们的主要工作,从原来的调研和研究统一裁判规则、对下指导等,变成了办案——死刑复核。

  各省的死刑判决都要上报至最高人民法院,经立案庭形式审查后,根据管辖范围分配到各个刑庭。庭内有内勤负责案件的流转登记,在庭长的安排下将案件分到“大合议庭”——审判庭下为日常管理而设的一级准行政单位,再产生办案子的合议庭。

  据一位最高人民法院法官介绍,五个刑庭中,刑二庭人数最少,包括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和内勤人员在内,约50人,其他四个庭每个庭约70人。

   五个庭的管辖范围,采取地域和类型相结合的原则。刑一、三、四、五庭的死刑复核案件,基本按照省份分配到“大合议庭”中。一般每个省对应一个“大合议 庭”,案件较多的省份对应两个。更特殊的,如因毒品犯罪多发导致死刑案件众多的云南省,可能就需要三个到四个“大合议庭”做死刑复核。

   刑二庭主要按照类型管辖,负责全国范围内的职务犯罪、军事犯罪、涉港澳台和涉外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类犯罪以及新疆的案件。一般每类犯罪对应一个到两个 “大合议庭”。一位接近该庭的人士介绍,由于近年来暴恐案件增多,加上十八大以后重大职务犯罪多发,自2014年开始,原本归刑二庭专门管辖的经济犯罪案 件被分配到其他四个庭,内部专事职务犯罪的“大合议庭”也由一个增加到三个。

  掀开死刑复核程序的神秘幕布

  办案的合议庭由包括审判长在内的三名法官组成,其中一人担任承办人。

  承办人是整个死刑复核过程中投入精力最多的一位,也最为重要。当前制度下,他们的主要工作方式是阅卷。人命关天,阅卷通常特别细致。

   “工作压力很大,加班是常态。也有特别不上道的,但是极少。”一位在地方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都工作过的法官告诉记者,一拿到案子,承办人要把所有的案卷 都看一遍。发现问题的,要给原审法院或公安机关发函,要求补查并作出说明,必要时自己也要亲自去查——有时对方不配合,明明存在的证据说查不到,也怕下面 造假。

  虽然报送到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的死刑案件大多数都已经过了两审,但低级错误依然时有发生。如有的现场勘验笔录上的物证提取时间居然比送检的时间还晚;还有的提取时记录的是一件蓝色薄毛衣,送检时写的却是黑色夹克衫。

  “可能真的是笔误,但你得自己去看。”一位法官告诉媒体。鉴定室有物证送检登记表,一般是最原始的,但不附卷送过来。血样的图谱表是机器自动生成结果,也没法作假(除非放进去的取样有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某刑庭领导有一次在中国法学会作交流时曾介绍,2013年报到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案件,需要进行证据补查的达到39%。有的案件,补查后依然存在疑点,办案机关提供的说明也无法提供合理解释,那么案件就有可能不核准,被告人也就因此暂时保住性命。

  按照2013年起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法官们除了阅卷和调查,还要提讯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提讯可以当面,也可通过视频。一位法官告诉记者,如果阅卷过程中发现的疑点较多,他就要出差,去当地当面提讯。只有案件比较清楚时才视频提讯。他还表示,为了避免给当地增加接待负担,无论补查还是提讯,都尽量少去。

   “下面法院也都很忙。以前,他们不怎么见最高人民法院法官,下去还比较新鲜。现在去多了,都烦。所以,我们也是能不去就不去,都是凑几个案子去一趟。” 这位法官说。他还告诉记者,下去调查或提讯被告人,有时候越问问题越多,“一个十几本卷的简单的案子,后来可能会变得非常复杂。所以,我们的工作量非常 大,想起来就特别后怕,怎么存在那么多问题?”

  听取律师意见的前提是有律师。但死刑案件被告人很多来自社会底层,复核阶段大都没自行聘请律师。

  最终定生死的程序

   上述工作完成之后,承办人需要写出详细的审查报告。承办人写完报告后,要将案卷和报告提交给其他两名合议庭成员,让他们各自独立阅卷并写出报告,一般给 一周时间,案件复杂的也可再延长。如果审判长不是承办人,那么,审判长先看,认为报告清楚且符合要求,再交给另一名合议庭成员。

   法官们介绍,三人独立阅卷后,要在书记员的记录下进行讨论。得出多数意见或一致意见后,报主管庭长或副庭长把关,再报主管副院长通过后就能核准,最后由 院长统一签发死刑执行命令。目前,最高人民法院三位主管的副院长分别是二级大法官李少平、南英和黄尔梅,最后把关统管的是常务副院长、一级大法官沈德咏。 如果主管庭长觉得案件存在疑点,或者合议庭意见分歧很大,就有可能先把案件提交庭内的审判长联席会议讨论,合议庭再根据他们的意见重新讨论。

  经过上述过程,如果依然有分歧,案件就要提交审判委员会或者刑事审判专门委员会。院庭领导和审判长联席会议的角色只是帮忙把关,合议庭和审委会才对案件依法享有决定权。一般情况下,只有重大、疑难案件才会提交审委会讨论。

  据多位最高人民法院法官介绍,死刑复核阶段主要考虑两个问题:一是证据,二是政策。前者关注犯罪是否构成,后者考虑罪行是否至死。

  最高人民法院在两方面的标准都很严格。不予核准的压力,也促使地方法院调整适应,一些不符合标准的案子,不再判处死刑。

  一位曾在最高人民法院工作过的高级法官介绍,死刑复核权刚收回的几年,不核准率相对较高,大约15%,现在不足10%。2007年,死刑缓期执行数字首次超过死刑立即执行。

  法官们说,最高人民法院对证据问题非常坚持,绝不会屈从于各种压力就判处或核准一个可能无罪的人死刑。

  死刑核准权收回最高人民法院后,慢慢形成了一些量刑原则,很多都强调了控制和慎用死刑。例如,如果没有其他严重情节,共同犯罪导致一人死亡的,一般最多判处一人死刑;只杀一人并自首的,一般不判死刑。

  对于因生活琐事、邻里矛盾、家庭纠纷等民间纠纷引发的案件,适用死刑也很谨慎。这类案件大部分发生在熟人之间,只针对特定人引发,具有偶发性,其主观恶性、再犯可能等,都和一般的恶性暴力犯罪有明显差异。有些案件的发生,也与被害人自身存在明显过错有重大关系。

  “一个人到底判不判死刑,有时候,这些情节甚至会比自首、立功这样法律上列明了的从轻情节更加重要。”一位法官说。

  据了解,与证据存疑的案件相比,对政策的考虑存在一定弹性。一些案件如果处于两可之间,被害人家属的态度就显得非常关键。被告人一方积极赔偿,获得谅解,就可能保住一命。(此文作者为任重远,摘编自《南方周末》)

  3 死刑复核“枪口”留下的人

  念斌:4次被判死刑终获无罪释放

   念斌,小杂货店店主,于1976年出生。2006年7月27日晚上,福建平潭县澳前镇突发中毒事件。陈炎娇家母女两人与租客丁云虾家四口人一同吃晚饭, 两家分别吃自家煮的稀饭,一起吃丁云虾家铝壶中的青椒炒鱿鱼和煮杂鱼。当晚,6人相继出现中毒状况。次日,丁家10岁的儿子和8岁的女儿因抢救无效先后死 亡。

  念斌被认为有重大作案嫌疑。被抓捕的8年中,他先后4次被判死刑。

  2006年8月7日,念斌被带走。8日,念斌做了有罪供述。至此,此案被列为福建省2006年十大刑事案件之一的“投毒命案”,在12天内告破。

  2007年3月,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审理了此案。念斌当庭翻供,表示自己所做的有罪供述“均是在遭受了警方严重的刑讯逼供后承认的”。

   2008年2月1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念斌死刑。念斌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08年12月31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发回重审。2009年6月8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判决念斌死刑立即执行,念斌上诉。后该案移送至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死刑复核。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法官来到福州当面提讯念斌,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核准念斌死刑,发回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又将案件发回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2011年9月7日,念斌案再次由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开庭。当年11月24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三次判处念斌死刑立即执行。随后,念斌再次提起上诉。该案又一次进入二审程序。

  2014年8月22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宣布念斌无罪。

  吴英:从死刑到无期徒刑

  曾因创造“一夜暴富”神话而引起海内外关注的浙江“东阳亿万富姐”吴英,于2007年2月13日被浙江省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07年3月16日,26岁的本色集团董事长吴英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被浙江东阳市公安局逮捕。

  2008年2月25日,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了检察机关对吴英及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检察机关指控吴英及本色集团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7亿多元人民币,同时被起诉的还有林卫平等七人。

  2009年12月18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2009年12月28日,吴英不服一审死刑判决,提起上诉。在上诉状中,吴英提出5点上诉理由,认为自己的行为并不构成集资诈骗罪,希望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2012年1月18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吴英案二审宣判,裁定驳回被告人吴英的上诉,维持对被告人吴英的死刑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

  2012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未核准吴英死刑,发回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

  2012年5月21日,吴英集资诈骗案重审改判死缓。

  2014年7月11日,吴英减刑案在浙江省女子监狱开庭审理,法院裁定,吴英从死缓减刑至无期徒刑。

  周军辉、秦星:被免死的被告人

  2006年10月,年仅11岁的唐慧的女儿失踪。后经查实,唐慧的女儿被周军辉等人骗奸并被胁迫卖淫。此案经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和两次重审判决后,2012年6月5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决,周军辉、秦星两名主犯被判死刑。

  2014年6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核准周军辉、秦星死刑,将案件发回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2014年9月5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周军辉、秦星被判处无期徒刑。


4赵秉志谈死刑复核制度的35年变迁路

受访人: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暨法学院院长赵秉志教授

从严打到收回死刑复核权

  《法律与生活》:在一篇文章中,您曾指出,“死刑案件核准权下放到省一级的高级人民法院行使,由地方来掌握对于公民的生杀予夺大权,是特殊时期采取的特殊办法”。请问,死刑复核权是从何时开始下放地方的?

  赵秉志:1979年,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复核权。然而,由于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社会治安的严峻形势及对之的严重关注,死刑案件复核权几经演变。

  198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同意在1980年内对现行的杀人、强奸、抢劫、放火等犯有严重罪行应当判处死刑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1981年,《关于死刑案件核准权问题的决定》规定,在1981~1983年间,对犯有杀人、抢劫、强奸、爆炸、投毒、决水和破坏交通、电力等设备的罪 行,由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处死刑的,或者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后被告人不上诉、经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以及由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被告人不上诉 的,都不必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1983年,为给“严打”斗争提供法律依据,出台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的决定》规定“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 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得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行使”。以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出《关于 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如此,即形成了大部分普通犯罪案件死刑复核权由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共同执掌的局面。

  1991~1997年,为打击毒品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授权云南、广东等六省、自治区的高级人民法院对毒品犯罪的死刑案件行使核准权。

  1997年,新《刑法》再次确认死刑案件应统一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复核权。但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继续维持二元制,即由最高人民法院和省级高级人民法院共同行使死刑核准权的死刑复核体制。

  《法律与生活》:2007年,死刑复核权在什么样的背景下收回到最高人民法院?

  赵秉志: 进入21世纪,中国的法治建设不断推进。2004年,我国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在政治方面,我国确立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和“国家尊重和保 障人权”的宪政原则,“死刑复核权收回”成为司法体制改革和人权保障的一项重要内容;在法律方面,二元死刑复核体制的存在破坏了法治统一,极易导致死刑复 核程序虚置,酿成冤假错案;在社会方面,要求死刑核准权收回最高人民法院的呼声日渐高涨。2006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人民法院组织法 修正案,明确死刑案件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当天,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施行死刑核准权有关问题的决定,明确自 2007年1月1日起收回死刑复核权。

  收回死刑复核权“倒逼”法律进步

  《法律与生活》:死刑复核权收回最高人民法院的这8年来,我国死刑案件的状况如何?出现了哪些法律的进步?

  赵秉志: 自2007年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以来,每年都有部分死刑复核案件不被核准。仅2007年收回第一年,因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原因不核准的案 件,就占复核终结死刑案件的15%左右,还有很多案件因地方法院判处死刑证据不过硬而不敢再上报。据介绍,2007年全国适用死刑的案件比上一年减少了约 一半。

  自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以来,很多省份的死刑案件下降了1/3以上,一些省份甚至下降接近一半乃至过半。死刑复核权收回也“倒逼”政法机关进一步提升了死刑案件的证据收集、审查判断工作的质量。

   死刑复核权收回对我国法制建设产生深远影响。在司法方面,为配合死刑核准权收回,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司法解释和规 则;在立法方面,《刑法修正案(八)》减少了13种非暴力犯罪的死刑;2013年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进一步完善了死刑复核程序,明确了最高人民法院对 不予核准死刑的案件可以直接改判、要求听取律师意见;2014年10月,《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拟废止9种犯罪的死刑;2015年1月,最高人民法 院公布了《关于办理死刑复核案件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办法》,保障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依法行使辩护权。

  《法律与生活》: 我国全面停用死囚器官移植的改变是不是也是死刑复核权收回后我国法治进步的一种表现?

  赵秉志: 中国是世界器官移植第二大国,仅次于美国。近年来,尽管我国颁布了《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等法律法规,但由于缺乏公民自愿捐献器官的正规渠道,死囚器官依然 是器官移植的主要来源。而且,我们当前采用的“由地方司法部门与移植医院获取死囚器官”的方式不透明,引发各界对我国死刑犯捐献器官的质疑。

  卫生部相关负责人表示,自2015年1月1日起,我国全面停止使用死囚器官作为移植供体来源,公民逝世后自愿器官捐献将成为器官移植使用的唯一渠道。这样,即便是死刑犯的器官,也必须进入平等的公民统一捐献体系。这是对个体生命的最大尊重,也是生命伦理的重大回归。

  死刑复核制度的下一站,诉讼化改造

  《法律与生活》:您认为死刑复核制度的未来会是怎样?

  赵秉志: 现行死刑复核程序,不管是启动还是运行,行政化色彩较为浓厚。从裁判中立、人权保障的立场来看,可以考虑将死刑复核程序定位为审判程序,对其进行诉讼化改 造,建立死刑案件三审终审的审级制度。而且,死刑案件证据标准与普通案件并没有明显区别,即“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考虑到死刑案件的特殊性、复 杂性和影响性,建议采取更高、更严的证明标准,如确立“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等。

  《法律与生活》:我们注意到,《刑法修正案(八)》将我国的68种死刑减少到55种,这和死刑复核权的收回是否有关系?

  赵秉志:《刑法修正案(八)》一次性取消了13种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取消死刑罪名的比例超过当时我国死刑罪名总数的19%,有利于改善我国死刑的立法现状与格局。

   自2007年收回死刑复核权以来,我国在司法实践中对死刑采取了严格限制、慎重适用的态度。立法上一直保留有死刑的许多犯罪,实际上在司法实践中很少适 用死刑。因此,《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一些备而少用、基本不用的死刑罪名,是对司法中减少、限制死刑实践的认可和支持。

  《法律与生活》:在您看来,《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是否会继续减少死刑的种类?

  赵秉志: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拟再取消走私武器、弹药罪以及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 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9种犯罪的死刑。从取消的9种罪名死刑适用来看,这些犯罪根据其实际危害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已较少适用死刑,目前取消其死刑是顺势而 为,并不会对相关司法力度产生妨碍;取消死刑后这些犯罪的法定最高刑是仅次于死刑的无期徒刑,完全可以做到对这些犯罪中危害严重情形进行严厉惩治,贯彻罪 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15年3月下半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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